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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其他]>轉知-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5年保全員、警衛人員勞動權益宣傳
發佈日期: 2026/1/29
內容: 一、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,每月最低工資調整為2萬9,500元,每小時最低工資調整為196元。
二、保全員、警衛人員係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之適用人員,保 全公司須和保全員(以及僱用警衛人員之事業單位須和警衛 人員)簽訂勞基法第84條之1之約定書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 備後,方得不受勞基法工時、休假等限制,但仍須依約定工 時,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,以及遵循法定休息時間、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等權益。如保全公司未與保全員(以及 僱用警衛人員之事業單位未與警衛人員)簽訂勞基法第84條 之1約定書,則工時、休假等應依照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辦理。
三、自115年起每月最低工資調整為2萬9,500元,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22.917元,有關保全員、警衛人員之工資計算,說明如 下:
(一)保全公司與保全員約定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,以115年最低工資2萬9,500元計算,正常工時工資至少應給3萬7,613元【122.917元*〔(240時–174時)〕+29,500元≒37,613 元】。
(二) 保全員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,以正常工時每日10小時、延長工時2小時計算,延長工時工資則應給工資7,867元【122.917元*4/3*48時 ≒7,867元】。
(三)基上,如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、每月延長工時 48小時,全月總工時計288小時,全月工資則應至少計給4 萬5,480元【正常工時工資37,613元+延長工時工資7,867元 =45,480元】。
四、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: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。」、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5條規定:「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經由彈性約定,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日。」
五、如為春節國定假日出勤,經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,始得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6條(例假)、第37條(國定假日)規定之限制。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之國定假日出勤,則薪資加倍發給;如勞資雙方協商後同意調移,國定假日已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,則原國定假日即屬一般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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